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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工商管理学院   点击率:
 

为进一步落实以本为本,促进四个回归,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立信会计金融教〔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价对象

学校聘任的在本学院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本学院授课专任教师、行政兼课人员及外聘教师。其中,外聘教师、有授课任务但所属单位为职能部门的教师仅对其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条 评价频次

按学年或者按学校统一部署时间开展教师教学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评价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教师教学评价的主要要求,进行评价期内的教学工作自我总结和评价,向学院报告履行教师工作职责和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2)学院考评。在教师自评基础上,学院教务办公室对教师提交教学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准。

3)考评公示。教学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列《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汇总表》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分设基础工作、特色工作两项一级指标,并设定相应权重。

1.教学基础工作(70%):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质量,各占50%。其中:

1)教学工作量评价。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两个部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门数要求和授课课时要求。学院分配的论文指导、实习指导、各类监考等工作不列入综合评价的授课课时和授课门数计算。

a)授课课时。教师必须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授课课时要求。授课课时不含系数。

b)授课门数。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授课课程门数。授课门数包括短学段课程,以课程代码和授课内容作为区分。共同讲授的课程只认定为主讲教师的授课门数,且该主讲教师须承担过半的教学工作量。计算为授课门数的课程须由工商管理学院开设。

2)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师授课课时未达学校和学院基本工作量要求的,记为0分。教师授课课时量达基本工作量要求的记为60分。每学年授课课时数每学年超过相应岗位基本工作量50%,记为100分。授课课时数居于其间的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分。

2)教学工作质量评价。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得分和专家评价得分平均计算。专家评价方式包括:查看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访谈学生等形式。每一个年度,教学质量专家评价必须覆盖全部教师。

2.教学特色工作(30%):主要包括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和改革、教学奖励和指导学生获奖四项二级指标。

教师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教改项目立项、教育教学类奖励,或指导工商管理学院学生(须排第一)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或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B级及以上),可以获得100分。

教师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教改项目立项、教育教学类奖励,或指导工商管理学院学生(须排第一)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或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可以获得80分。

教师完成骨干教师激励计划要求各项工作,担任学生导师并能够认真指导学生,可以获得50分。

教师不参加教研活动或不参与激励计划,或参与激励计划但不履行规定工作要求的,教学特色工作评价记为0分。

3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的满分为100分。在单项指标评分中,教学基础工作、教学特色工作、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质量的满分均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教学基础工作评价*70%+教学特色工作评价*30%

教学基础工作评价=教学工作量评价*50%+教学工作质量评价*50%

教学特色工作评价得分取二级指标中最大得分

第五条 评价等级

1、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2、教学综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参评教师总数的30%40%

3、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要求,当年度教学综合评价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连续两个年度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要求的,教学综合评价应为不合格。

若教师因访学、进修、产学研实践等原因,评价学年内未承担教学任务,若无其他不合格教学事项,其评价结果可按“合格”进行认定;若评价学年内有一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则按照该学期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4、教师不当教学行为被认定构成一级教学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当年度教学综合评价应为不合格。教师不当教学行为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年度教学综合评价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六条 其他

1、双肩挑人员的教学综合评价以本人学科专业所在学院为主进行评价,教学综合评价以教学基础工作考核评价为主。

2、教师如对学院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复核要求。对学院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细则废止。

工商管理学院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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