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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8    作者:工商管理学院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的办法(试行)》(立信会计金融党组〔201829号),充分发挥学院党政班子在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在学校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关键位置,承担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党政班子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决策机制和重要事项议事规则,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校对学院党政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由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把握本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指导思想,讨论决定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学院各类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引进与人员聘用、管理岗位干部选任与推荐工作,以及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负责人的推荐或确定。

  (六)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党政联席会应事先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七)研究学院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提交给党政联席会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纳入党政联席会事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班子成员要按党总支的决定,在党政联席会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前准备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协商确认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班子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一般应提前二个工作日确定,并通知到参会人员。除重大突发性事件需临时召开外,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沟通、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然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一般采用线下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也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出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非党政班子领导成员)、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邀请学院党总支成员、系主任、教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主要内容确定党政联席会的主持人。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事内容若涉及参会人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赞同票应达到应出席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如在会议中出现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沟通与协商后,再作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策,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后,再作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所议问题,应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和综合参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议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问题涉及保密内容的,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纪者应追究相应责任。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对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决议内容。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按规定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未改变之前,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停止实施。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学院

                                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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